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光大玻璃制镜有限公司、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申3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光大玻璃制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5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光大玻璃制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辰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9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春市光大玻璃制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