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广水三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81民初593-1号
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广水三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珠海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广水三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湘0681民初5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广水三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广水三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珠海广水三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