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财保209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定规,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