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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马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54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