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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马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民初54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厚财,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萍,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翟厚财、马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翟厚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翟厚财的起诉。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