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金石氟业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建阳金石氟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民初628号
原告:魏杨,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省建阳金石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富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璟,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杨与被告福建省建阳金石氟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魏杨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杨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魏杨负担。
审判员  曾冬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燕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