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开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抚顺隆基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承臣,董事长。
被告:阿勒泰正元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托库孜巴依金矿。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正元国际矿业有限公司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案件管辖原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宏凯
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