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36号
原告: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陆坝村4组65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剑,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海棠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沈威,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奔世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永丰乡太平村三组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城综合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成都奔世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成都新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