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6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玉,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35190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海堂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沈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景,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19年9月27确实未按照要求将个人锁具LOTO到公共锁箱,但是很快就被巡查的薛经理指出,并返回立即对锁箱进行上锁挂牌,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另外上诉人没有虚假陈述,一审法院仅仅考虑上诉人的违纪事实,没有考虑被上诉人所制定员工手册中相关条款的合理性,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仅是初犯并且没有
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前提下直接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给予上诉人如此严重的处罚上诉人认为不合理。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93.8元(8349.38元/月×5年×2倍);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698.76元(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入职**公司后,双方签订两期劳动合同,第一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第二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确认两期劳动合同均为本人所签,但合同文本及纸张***持有的与**公司持有的存有差异。***签字的9月27日员工沟通表记录,***表示将个人锁具LOTO到公共锁箱上。***签字的10月8日员工沟通表记录,2019年9月27日**公司分配***PM工作任务,***的任务是:1、协助新员工做16#线2#磨床常规PM;2、混炼2#线生胶切割机/母胶切割机等设备PM。10点左右,***到达混炼2#线生胶切割机位置,手动旋转电柜电源开关,未见电源灯亮,然后再次关闭电柜电源开关,开始PM工作。…检查切刀,发现左侧有2颗固定切刀螺栓断丝,回到工具车取工具,开始拆除断丝。此时HSE薛经理来到现场,指出未戴防切割手套,同时询问是否有LOTO(上锁挂牌),***立即回去取防切割手套,同时检查是否已在工具车上的锁箱上锁,发现没有上锁,立即对锁箱进行上锁挂牌。2019年10月21日**公司以***9月27日在混炼2#线生胶机切割执行切刀螺栓拆装工作中,被发现未按照LOTO指导书要求进行设备的上锁挂牌。当日在沟通调查中,***反馈现场已经将个人锁具LOTO到公共锁箱,但监控录像显示***并未将个人锁具LOTO到公共锁箱。**公司10月8日再次进行沟通调查时,***承认并没有上锁。10月21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当日**公司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
另查明:员工手册10.3.4.3(3)规定从事工厂上锁挂牌程序中规定必须进行上锁挂牌的作业时,未进行上锁挂牌的;(50)参与、主导或协助他人伪造档案、证件、单据、文件,或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类似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且无经济补偿。***已签收员工手册,**公司提供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全体职工大会签字记录。***参加岗位安全、设备操作流程等培训,包括上牌挂锁程序的培训,***知晓该上锁挂牌程序的目的是在设备保养、维修、异常以处理和设备内部5S清洁时连接到机器或设备的能源应被切断、去除和锁定,以保护员工防止被能源的突然释放而伤害。
再查明:***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10日裁决不予支持***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视频、员工沟通表、员工手册、签收记录、全体职工大会签字记录、培训通知、作业指导书、培训签到表、岗位职责、培训考试卷、上牌挂锁程序、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34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公司以***违反操作流程及虚假陈述为由,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违纪事实,**公司提供的视频及员工沟通表、培训记录等足以证实***知悉该操作流程,但在工作中存在上述违纪事实。其次,就解除依据,***已签收**公司的员工手册并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且**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度,员工手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管理依据,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的违纪事实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再次,就解除程序,**公司在解除前与***沟通调查违纪事实,并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综上,***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确认已签订劳动合同,故***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9月27日在混炼2#线生胶机切割执行切刀螺栓拆装工作中,***并未将个人锁具LOTO到公共锁箱,在此后沟通调查时,***亦承认并没有上锁。**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员工手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可以作为管理依据。***参加了相应的岗位培训,并签收了员工手册,***对员工手册的内容应当是知晓并遵守的。根据该员工手册,***的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就解除程序,**公司在解除前与***沟通调查违纪事实,并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因此,**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