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北方三泰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甘肃北方三泰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402民初25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迎春。
被告:***。
被告:甘肃北方三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晋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白迎春、***、甘肃北方三泰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迎春、***、甘肃北方三泰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协商解决本案涉诉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有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锴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