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9910号
原告: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悦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丁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