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苏州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72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08404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方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8859189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新钢村金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和苏州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和苏州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和苏州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