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4112郑州欧亚空气炮有限公司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4112号 原告:郑州欧亚空气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06526768H,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龙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0208404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方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欧亚空气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郑州欧亚空气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欧亚空气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郑州欧亚空气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