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玻(东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南京万合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1民初1745号
原告: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祥,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亮,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合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水保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周祥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玻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合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祥、姜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万合公司支付货款68560.8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中玻公司按万合公司的要求向其供应玻璃,货款总计71960.41元,当日双方对账后确认万合公司的账面余额为3188.68元,实际结欠中玻公司货款68560.83元,同时中玻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7年10月21日,中玻公司与万合公司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万合公司结欠中玻公司货款68560.83元,承诺于2017年12月25日还款40000元,余款28560.83元于2018年6月25日还清,但万合公司并未履行承诺。
万合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玻公司与万合公司自2014年6月10日起开始有业务往来。2016年4月19日,中玻公司向万合公司供应玻璃合计价款71960.41元,因万合公司有账面余额3188.69元,实际欠有货款68771.72元,万合公司在欠款确认书上盖章,承诺在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
2017年10月21日,中玻公司与万合公司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万合公司尚欠中玻公司货款68560.83元,承诺分期付款至中玻公司银行账户。2017年12月1日,中玻公司向万合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万合公司未能按约给付货款。
本院认为,中玻公司与万合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万合公司差欠中玻公司货款68560.83元的事实清楚,故中玻公司主张要求万合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68560.83元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万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万合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56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南京万合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