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2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台市龙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开发区经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爱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亮,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台市龙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二审判决生效后,***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与龙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7月13日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未载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执行中龙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且龙运公司未在和解协议中注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可视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东台市龙运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孙
审判员 成荣海
审判员 韩文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