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催字第54号
申请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九家疃西。
法定代表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亚洲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3999913(出票日期2015年8月21日,出票人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收款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为127831.82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