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某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002行初87号 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AnthonyCrosbie。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国。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