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002行初87号
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AnthonyCrosbie。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国。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