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002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VICTORZONGHUIXIE。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人社监罚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以**在被执行人处连续工作满11年,被执行人在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执行人未与其签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威人社监令字[2016]第25号),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2016年7月4日至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威人社监令字[2016]第25号)之日)二倍的工资。被执行人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12000元。限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2000元,并加处罚款12000元,共计2400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威人社监罚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6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8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威人社监罚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8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同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被执行人撤回起诉。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威人社监罚催告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已收悉。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威人社监罚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24000元,被执行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邵 娟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