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092行初2号 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617851),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九家疃西。 法定代表人:VICTORZONGHUIXI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00004359918E),住所地威海市胶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系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科长。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