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保利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378号 申请人:保利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2)鲁109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4194.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