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

南通旺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3578号
原告:南通旺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沈川村。
法定代表人:李旺,总经理。
被告: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开发区杏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飞跃,总经理。
原告南通旺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立案。原告南通旺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旺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旺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南通旺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钮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