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聚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前海海盟东方商品有限公司、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1402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章红,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启明,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海盟东方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29栋B单元3层-019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ER63N。
法定代表人陈健。
被告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501A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78646836X。
法定代表人易彬。
被告北京永聚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院4号楼7层7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20B9U。
法定代表人袁艳。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9027E。
负责人宁效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前海海盟东方商品有限公司、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北京永聚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原告庭审前申请降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多收取的2852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  冬  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