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25民初572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原告:***,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210房间F。
被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中北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711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永城市中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北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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