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8462号
原告: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铁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2024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