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210号
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7元,由原告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