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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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1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高水龙。
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6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申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0元、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758元、执行费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385.74元;被执行人***名下×××号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截止2022年1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385.7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申新材料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长兴建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