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611号
原告: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工业园临港路以东大莱龙铁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郑国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继田,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工业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谭洋,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原告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东海商贸有限公司、杨毅、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三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辛光博
人民陪审员 黄彦斌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