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巴州奕适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2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谭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州奕适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巴州奕适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适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8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2年1月19日,海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奕适开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正由有关部门调查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祥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孙艳
审 判 员     葛瀚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路
书 记 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