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1299号
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海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以原、被告决定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8元,减半收取3939元,由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 菲
法官助理 张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