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5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特色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江伟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96162N。
被执行人:余姚市泗门天天粉煤灰经营部。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通路*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4YH51A。业主谢明庆。
本院在执行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泗门天天粉煤灰经营部(2017)浙0281执52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谢明庆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谢明庆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