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5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特色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96162N。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黄辰杰,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泗门天天粉煤灰经营部。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通路*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4YH51A。
经营者:谢明庆,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泗门天天粉煤灰经营部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货款2290734.86元并赔偿自2017年3月28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泗门天天粉煤灰经营部名下:
1.被执行人余姚市泗门天天粉煤灰经营部名下无存款;
2.不动产。被执行人余姚市泗门天天粉煤灰经营部名下无不动产;业主谢明庆名下有余姚市城区君怡佳园2幢301房屋一套(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暂不宜处理;
3.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有价证券。根据查询结果,无有价证券;
5.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亚辉
审 判 员 卢 斌
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