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82民催116号
申请人:杭州鑫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区**墩镇**园**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549530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鑫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94028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铭财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横河支行、背书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铭财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鑫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