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建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83民初160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平度市凤台街道珠江路101号105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建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泉庄镇崔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3日,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龙家圈村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文昌路19号。 被告:***,男,1986年12月30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石泉峪村60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建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