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65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区南大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3001。
负责人:李祥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彦,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政府西商业楼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6384839T。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