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04民初3355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94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小云,女,汉族,1997年9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1938年5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巫**,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高道村黄土坵组14号。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政府西商业楼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6384683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先诉被告巫**、***、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蔡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