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青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28民初6201号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凰岗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60947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南门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15874276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因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原告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6元,减半收取计3823元,由鄱阳县凰岗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