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4310号
申请人:盐城市海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一组G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南门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海河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海河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海河泵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31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海河泵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