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3民初2576号
原告:上饶市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收费站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9751688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南门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15874276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水电建设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上饶市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饶市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