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鸿手袋(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民初13633号
原告:**手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路380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410XE。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
委托代理人:陈美梅。
委托代理人:冷战魁。
被告: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谙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4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0735。
法定代表人:邱柏洪。
委托代理人:凡洪。
上列原告**手袋(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评估费人民币7000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手袋(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俐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欧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