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民初1154号
原告: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801。
法定代表人:邱柏洪。
被告:广东粤苏置业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66号D、B座首层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
原告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