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4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0735。
法定代表人:邱柏洪。
被执行人:广东粤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66号D、E座首层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189351。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粤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粤苏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 嘉
执行员 周海涛
执行员 李 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