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24民初1521号之一
原告: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金石桥税务局隔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87元,由原告隆回县建中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