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378号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北塔区资州路与中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89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