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11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特别授权),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慈利县。 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1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足额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 2.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GD××××、湘GB××××、湘G8××××的车辆,但未扣押到;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其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