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民初310号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喜,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美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北京美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美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