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8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站前区**花园综合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在缴纳反诉受理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