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8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站前区**花园综合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在缴纳反诉受理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