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顺泰土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高青顺泰土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商初字第427号 原告: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苑路**侧。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 被告:高青顺泰土地信息咨询有限公。住所地:高青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青顺泰土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0元,减半收取249.00元,由原告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