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财保213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89号颐高金街8号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554364594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贵州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0K4F5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对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6日将相关保全材料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已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2021年11月16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亦提供了担保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财保213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89号颐高金街8号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554364594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贵州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0K4F5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对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6日将相关保全材料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已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2021年11月16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亦提供了担保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致远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