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389号
申请人:茌平县多力电器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
经营者:***。
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茌平县多力电器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多力电器商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茌平县多力电器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3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