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71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成村和穗工业园和穗工业大道(***工业厂房D1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贵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718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008.02元(2021年9月10日实际冻结1000.31元)。现申请人中山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7008.0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